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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莲花县林业基本概况

莲花县位于江西省西部,罗霄山脉中段,井冈山北麓,东北与安福县接壤,东南与永新县毗邻,西南与湖南省茶陵县、攸县相连,北面与芦溪县交界。南北长约58公里,东西宽约38公里,地处东径113°46′—114°09′、北纬26°57′—27°27′,国土面积1062.06平方公里,莲花县林业用地76476.4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72%,人均林业用地面积0.28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3926.7公顷,疏林地面积554公顷,灌木林面积,18210.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050公顷。莲花县乔木林面积51173.4公顷,蓄积192.7万立方米。全县森林覆盖率72.3%。全县辖8个乡、5个镇、1个垦殖场,2个居委会,157个行政村,总人口27万。

二、莲花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莲花县委办公室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莲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天然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省级和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草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协助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审批建议。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拟订林业和湿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指导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协助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莲花县林业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体系,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莲花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调查评估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综治、信访、政务公开、组织人事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二)造林绿化科技股(林业产业发展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工作。开展退耕还林。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承担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指导全县油茶、毛竹的种植、培育。指导对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开展生态扶贫、脱贫攻坚、林下经济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灾害防治股)。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和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护林员管理。承担林业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全县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县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莲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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